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招生章程
作者:网友来源:网络时间:2024-11-17 21:32次
摘要: 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
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和云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贯彻依法依规招生的工作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学校代码:14014(教育部编码)
3.学校校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4.学校网址:
5.联系电话:0875-2167758、2162986、2162987(传真)
6.学校性质:公办
7.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8.办学层次:专科(含五年制高职)
9.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0.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条 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坚决执行教育部规定,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到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全面落实招生录取工作“阳光工程”。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国家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招生就业处、监察审计处、党政办、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坚决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相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是学校常设的招生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制定各专业招生简章,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做好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所有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中高校录取工作的“16个不得”: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简章;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录取工作的进展情况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四章 招生简章、专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简章,贯彻国家的相关招生政策并制定学校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云南省教育厅公布的生源计划通过《云南招生》(普通高校招生简章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2024年招生专业
普通专科拟招生专业:临床医学、针灸推拿、中医学、护理、中药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骨伤、医学影像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医学营养、助产、老年保健与管理等。
五年制高职专科拟招生专业:护理、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助产等。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云南省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招生专业录取规则:考生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根据考生报考专业志愿(“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若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满,则依据考生所报其他志愿专业顺序录取。当考生所报志愿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高考分数总和较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结果将通过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网站和云南省招考院、云南省招考频道等正规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各招生专业无男女考生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无差别对待。
第十九条 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我校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如下要求:
1、医学类各专业建议考生任意一眼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2、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第六章 学费及奖学、助学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和保山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三年制普通专科学费:5000.00元/生·年;五年制高职专科学费:前三年1800.00元/生·年(按中职学生免学费相关政策收取或减免),后两年4000.00元/生·年。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学校建立“奖、助、贷、勤、减、免、补”为一体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为新生开通“绿色通道”;普通专科生从国家级到校级,奖助金额每生每年500元~8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每生每年8000元;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办学地点及招生咨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东城区职教园区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及相关合作办学点(以学校宣传材料“报考指南”或《云南招生》计划版公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电话:0875-2167758、2162986 、2162987(传真)
2.学校网址:
3.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
4.邮编:678000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所列条款如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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