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波市鄞州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最新政策
作者:网络整理来源:网络时间:2024-09-10 09:45次
摘要: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辅室(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
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辅室(教育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23〕20号)、《关于印发鄞州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段积分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甬鄞教基〔2018〕182号)等精神,经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就我区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阳光招生”及“公民上学一件事”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省、市相关招生政策,切实规范公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保障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总体要求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区教育局统一出台政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安排,教辅室(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学校负责具体实施。(教育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小学段
年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出生)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
(一)户籍、家庭住宅房产(是指70年产权的住宅房产,以下简称“房产”)在鄞州区的适龄儿童;
(二)根据区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我区入学的适龄儿童;
(三)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
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手续,报教辅室(中心)审批。各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初中段
户籍、房产在我区或根据区级及以上相关政策需在我区入学的以及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小学六年级应届毕业生。
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我区小学或初中起始年级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一方在我区取得流动人口量化积分。
2. 申请人双方在我区有相对固定的住所,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5月底,在我区连续居住6个月及以上(无中断)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查验日《浙江省居住证》仍在有效期限内。
3. 申请人一方在宁波市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截止适龄子女入学当年5月底,已连续按月参保6个月及以上无中断,查验日仍在参保,补缴无效。
四、报名办法和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网上统一报名。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其他形式进行预报名。
(一)符合鄞州区入学条件且要求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入学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鄞州区,进入报名通道,并按照身份类别,登记信息,选报志愿。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
(二)我区户籍、家庭住宅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持居住证入学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不能兼报。招生管理系统中的民办学校不包括以招收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为主的学校。
(三)监护人应确保在招生管理系统平台上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填报虚假信息,将直接影响适龄儿童少年的正常入学。报名结束后,监护人不能在招生管理系统更改志愿等信息资料。信息核验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到符合报名条件的区、县(市)参加现场补报名。
已通过区外教育行政部门报名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我区义务段学校的招生。
五、公办学校入学条件和录取批次
公办学校根据入学条件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进行分批有序录取,原则上房产证(不动产证)和户口簿取得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集团化学校有校区招生满额时,优先在集团内调剂。具体录取顺序如下:
(一)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房产(房产所有权仅为父母)三者一致的(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二)适龄儿童少年户口自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和房产均在本学区内的。
以上两类适龄儿童少年,当报名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学区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同批次招生按照入户籍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统筹安排入学。
(三)拆迁过渡家庭儿童少年入学,凭拆迁过渡安置协议,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辅室(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区级及以上相关政策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1. 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教基〔2019〕112号)、《关于印发鄞州区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19〕35号)、《关于实施“万有鄞力”引才工程加快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实施意见》(鄞党办发〔20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2.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入学(园)工作的实施细则》(鄞拥〔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3.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4.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有关规定执行。
5. 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入学,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台胞子女回鄞州区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鄞教普〔20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视当年招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1. 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户籍、房产(房产所有权人仅为父母)三者一致,但同一套房子内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
2. 在本学区有户籍无房产但在本学区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3. 入学前在区外办理延缓入学手续且户籍在当年招生录取之后迁入我区要求入学的儿童;入学前在本区内办理延缓入学手续且户籍在当年招生录取之后对口学校发生变化的儿童。
(六)在我区无户籍有房产的和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以下情况进行执行:
1. 在本学区无户籍有房产,但在本学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同一套房子内无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当房产对口学校招收学生有空余学额时,可安排到房产对口学校就读;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学额时,超出学额部分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2. 在本学区无户籍有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该房产已有其他家庭的孩子在该校就读,我区从2016年起不再视作学区学生,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3. 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所在地教辅室(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根据《宁波市残疾儿童入学评估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我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落实“一人一案”入学工作要求,安排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教中心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七、民办学校招生规定
(一)民办学校在学校审批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划内招生。我区在招生管理系统平台中的民办学校为蓝青小学、赫德实验学校(小学部和初中部)、协和小学,还包括市教育局直属按照民办学校招生办法招生的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和初中部)、宁波至诚学校(初中部)、宁波外国语学校(初中部)、兴宁中学(初中部)。
(二)落实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入学政策。根据市教育局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民办学校本校教职工子女、举办者确定的员工子女入学,可进行计划单列招生。各类别间的招生计划互不相通。
民办学校可按住宿、走读等不同情况分类设置招生计划,各类别间的招生计划互不相通。
以上分类招生计划详见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
(三)志愿填报要求。民办学校最多可以填报2个志愿,所有志愿一次性填报完成。
(四)明确录取办法。民办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其中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随机派位。实施电脑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可在未被任何民办学校录取的有意向的各类优抚优待对象子女和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具体时间安排和报名要求届时由相关学校发放通知。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由公证机构全程参与。
(五)明确录取后规则。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作为民办学校的补录对象。选报民办学校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进入第二阶段录取程序。
八、关于鄞州第二实验中学招生
鄞州根据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段招生文件规定,“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可设置招生过渡期,鄞州第二实验中学招生和录取办法参照民办学校执行。具体详见鄞州第二实验中学招生简章(临时通过蓝青学校微信公众号发布)。
九、录取办法和流程
按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一般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第一阶段:公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一)公办学校录取
1. 按学区招生的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录取第一批次类别的学生。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第一批次类别学生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2. 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接纳户籍生后有空余学额的,允许本校小学部(户籍不在学区内)有意愿直升的学生直升初中部。
3. 探索试行“长幼随学”:在坚持划片对口就近入学基本原则、符合招生入学基本条件和学位资源允许前提下,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可安排在兄(姐)的同一所公办学校入学。
(二)民办学校录取
1. 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2.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直升对象升入本校初中部。
第二阶段: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一)公办学校继续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公办学校招生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二)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教辅室(中心)按照量化积分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是落实国家、省、市教育方针及政策文件精神、履行好政府教育职责的重要方面,对于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促进教育健康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及共同富裕意义重大。各地各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认真、严肃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努力办好家门口每一所学校,让每个学生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执行阳光招生。招生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各公办学校于招生公告发布前将招生简章上报至所在教辅室(中心),经教辅室(中心)审核后上报至教育局基教科备案。鄞州第二实验中学、蓝青小学、赫德实验学校、协和小学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的招生简章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各学校应通过本校网络平台、海报等形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校要切实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并做好网上报名指导工作。学校要根据疫情形势,合理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招生宣传。各校在宣传时,不得作招生承诺。
(四)规范招生行为。我区义务段学校应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初中每班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规范学校实施学生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招收已通过区外教育行政部门报名资格核验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特长生。各教辅室(中心)、学校对学区内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入学排查,确保其进入义务段学校就读。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借读生”的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五)严肃招生纪律。教辅室(中心)、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监察小组,以确保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入学工作的公平、公正。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决抵制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对违规招生,违规编快慢班,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区教育局将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违规的民办学校,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将义务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中。秋季学期开学后,各校须对本校新生报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对每所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录取学生与在读新生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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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2024年,宁波市,鄞州区,小学,、,初中,招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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